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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識專欄

我的產品是 Class I 還是 Class II?用一台路由器帶你看懂 CRA 產品分級

September 10, 2026
我的產品是 Class I 還是 Class II?用一台路由器帶你看懂 CRA 產品分級

上一篇確認了「我的產品要做 CRA」。接下來的問題也是 2026/9/18(五)由 Applus+ Laboratories × 安合規律在台北舉辦的實體研討會的重點之一——會直接決定你要花多少錢、多少時間。

這篇文章先帶你用一個虛構案例走一遍同樣的判斷邏輯,讓你到現場能問得更精準:你的產品是「一般產品」、「重要產品 Class I」、「重要產品 Class II」,還是「關鍵產品」?

分級不同,走的合規路線就不同。有的可以自己宣告,有的一定要找第三方公告機構。差一級,就是差一份報價和好幾個月排隊。這篇不列法條,我們用一家虛構的台灣網通公司「小網科技」當例子,一路走到底。

重點先看

  • CRA 產品分四級:一般產品、重要產品 Class I(Annex III,19 項)、重要產品 Class II(Annex III,4 項)、關鍵產品(Annex IV,3 項),差別在於「誰來確認你合規」。
  • 不管哪一級,Annex I 的 13 項安全要求+8 項漏洞處理義務都要做到,分級不會多加要求。
  • 分級以「型號」為單位、看「核心功能」判斷:同一個外觀的產品,主打功能不同,分級可能不同。
  • 路由器、防火牆等常見網通設備多半已名列 Annex III 清單,網通業者應優先逐型號比對。

小網科技的產品線-做三樣東西賣到歐洲:

  • 家用 Wi-Fi 路由器
  • 企業用防火牆
  • 智慧門鈴(裡面用了自家的 Wi-Fi 模組)

老闆問:這三個要做的 CRA 是一樣的嗎?

答案是:要符合的技術要求一樣,但被檢查的方式不一樣。

第一步:先搞懂分級只改變「誰來檢查」

CRA 把產品分成四級:

分級清單位置誰來檢查
一般產品不在任何清單上自己檢查、自己宣告(Module A)
重要產品 Class IAnnex III,19 項有條件自我宣告,否則找公告機構
重要產品 Class IIAnnex III,4 項一定要公告機構
關鍵產品Annex IV,3 項優先走歐盟驗證方案(如 EUCC)
CRA 四級分類金字塔:Default 一般產品、Important Class I、Important Class II、Critical 關鍵產品,以及各級由誰檢查
CRA 四級分類金字塔

不管哪一級,Annex I 那 13 項產品要求 + 8 項漏洞處理義務都要做。分級不會多加要求,它決定的是「你說你做到了,誰信」。

第二步:把三個產品對到清單上

家用路由器 → Class I

Annex III 的 Class I 清單裡明確寫著「連網用路由器、數據機、交換器」,小網的路由器對上了。

Class I 有一個特殊規則:如果完整套用了已公告的協和標準,就可以自我宣告;沒有的話,要找公告機構做型式檢驗(Module B+C)。

企業防火牆 → Class II

Class II 只有 4 項,「防火牆、入侵偵測與防禦系統」是其中一項。

Class II 沒有自我宣告這個選項。不管小網把防火牆做得多好、標準套得多完整,一定要有公告機構參與。

智慧門鈴 → 要看核心功能

這個最容易搞錯。門鈴裡用了小網自己的 Wi-Fi 模組,模組裡有一顆「具安全功能的 MCU」,那顆 MCU 本身是 Class I。

所以門鈴也是 Class I 嗎?

不是。執委會 2025 年 11 月發布的實施法規(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(EU) 2025/2392)講得很清楚:分級看的是產品的核心功能,裡面裝了什麼元件不會自動拉高整體分級。

門鈴的核心功能是「有人按鈴時通知你」。它不是安全攝影機、不是門鎖、不是警報系統,所以它是一般產品,自我宣告即可。

但如果小網的門鈴主打「有人靠近就錄影並推播警示」,那它實質上是一台監視攝影機,就會落到 Class I 的「具安全功能之智慧家庭產品」。

同一台智慧門鈴:僅按鈴通知屬一般產品、可自我宣告;錄影加警示則屬智慧家庭安全產品 Important Class I
CRA 類型決策圖:同一台智慧門鈴,核心功能不同,分級也不同

同一個外觀的產品,主打功能不同,級別可能不同。分級要以「型號」為單位做,不是以「產品類別」為單位。

第三步:小網現在該怎麼準備

產品級別現在該做
路由器Class I先照 Module B+C 準備
防火牆Class II直接規劃第三方評估,提早接洽公告機構
門鈴一般依 Annex I 自我評估,準備技術文件

等一下!路由器是 Class I,不是可以自我宣告嗎?為什麼要照 Module B+C 準備?

因為自我宣告的前提是「完整套用已公告的協和標準」,而截至 2026 年 9 月,還沒有任何一項 CRA 協和標準被引用到歐盟官方公報。標準沒公告,前提就不成立。

所以 Class I 現階段的務實做法是:先當作要找公告機構來準備,等標準正式公告後,再評估能不能改走自我宣告。

老闆最後問的一個問題

「2027 年底才適用,現在急什麼?」

公告機構制度 2026 年 6 月才開始運作,多數檢測機構還在申請認可。會員國要到 2026 年 12 月才被要求「確保有足夠的公告機構」。

CRA 時程壓力時間軸:2026/06/11 公告機構規則生效、2026/09 現在、2026/12/11 會員國應確保足量公告機構、2027/12/11 CRA 全面適用
CRA 時程壓力時間軸

小網的防火牆一定要公告機構,路由器現階段也要。如果拖到 2027 下半年才送件,很可能跟全歐洲的 Class I、Class II 產品一起塞在同一批剛發布的公告機構門口。分級越早確認,越有時間決定要不要先去排隊。

小結

  • 分級不改變技術要求,只改變「誰來檢查」。
  • 看清單:路由器在 Class I、防火牆在 Class II。
  • 看核心功能:裡面有 Class I 元件,不代表整台是 Class I。
  • Class I 現在還不能真的自我宣告,因為協和標準還沒公告。
  • 需要公告機構的產品,越早接洽越好。

下一篇:確認分級之後,Module A、B+C、H 到底各自要準備什麼

若您還是難以確定自家產品的定位,或是判斷完成後希望有專業意見協助覆核,歡迎參加 9 月 18 日(五)台北實體研討會,直接向來自西班牙的 CRA 專家提問,進一步說明 2027 合規規劃佈局及導入所需的時間與成本估算。報名連結:實體研討會報名連結

常見問題

Q:我的產品沒有出現在 Annex III/IV 任何清單上,是不是就不用做 CRA?
不是。分級只決定「由誰檢查」,不在清單上的一般產品仍要做到 Annex I 的 13 項安全要求+8 項漏洞處理義務,一樣要出具符合性聲明、準備技術文件,差別只在於可以用 Module A 自我宣告,不用找公告機構。

Q:分級是看「產品」,還是看「型號」?
是型號。像小網的智慧門鈴,同一個外觀但主打功能不同(只通知 vs. 錄影+推播警示),就可能落在不同分級,不能用同一個產品線的名字一次判斷到底,要逐型號檢視。

Q:如果我的產品同時符合 Annex III 裡好幾項描述,要怎麼判斷?
法條沒有明訂多項描述同時符合時的優先順序,精神上都是以產品的核心功能為準。實務上建議把每個可能適用的項目都記錄下來、寫清楚判斷理由,作為技術文件的一部分,必要時也可以請公告機構或顧問協助確認。

Q:模組供應商說模組本身是「CRA 合規」的,我的最終產品是不是就自動合規?
不是。CRA 的義務主體是最終上市的產品,元件符合某個分級的要求(例如 MCU 本身是 Class I)不會自動讓整台產品比照辦理,也不會讓最終產品「免驗」。你仍要準備最終產品自己的技術文件、風險評估與符合性聲明,供應商提供的文件只能作為佐證材料的一部分。

Q:分級確定了,是不是就能直接送件?
還不行。分級只是決定要走哪條符合性評估路徑(Module A/B+C/H),實際能不能送件、要準備什麼文件,還牽涉到協和標準是否已公告、公告機構是否已掛牌等現況——下一篇會接著細談。

名詞對照

  • Annex III/IV:CRA 法條附件,列出哪些產品類別屬於重要產品(Class I/II)或關鍵產品,是判斷分級的第一個查找位置。
  • 協和標準(harmonised standard):由歐盟正式引用到官方公報的技術標準,完整套用後才能享有「符合性推定」,是 Class I 自我宣告的前提之一。
  • 公告機構(Notified Body,簡稱 NB):由歐盟會員國指定、有資格執行第三方符合性評估的檢測認證機構。
  • 型式檢驗(EU-type examination,即 Module B):公告機構針對某一款「型式」(設計代表樣品)做的一次性技術審查,通過後核發證書,後續量產由製造商自行管控(Module C)。
  • 核心功能(core functionality):CRA 認定產品分級的依據——看產品主打的用途,不會因為內部用了某個較高分級的元件,就自動拉高整台產品的分級。

參考資料

本文所引法規條文與時間點,均以下列官方文件為準:

  • Regulation (EU) 2024/2847(Cyber Resilience Act)全文,歐盟官方法規資料庫 EUR-Lex:https://eur-lex.europa.eu/eli/reg/2024/2847/oj —— Annex I、III、IV、Article 7、8、32
  •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(EU) 2025/2392(2025 年 11 月 28 日發布)

文/安合規律 × Applus+ Laboratories 顧問團隊

*本文為法規解讀性質,非法律意見。「小網科技」為虛構案例。協和標準時程與公告機構掛牌進度持續變動,正式決策前請以歐盟官方公報最終公告版本及 NANDO 資料庫查詢結果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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