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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識專欄

拆解 CRA:Annex I 的 13 項產品要求 + 8 項漏洞處理義務

August 31, 2026
拆解 CRA:Annex I 的 13 項產品要求 + 8 項漏洞處理義務

實驗室視角檢視基本網路安全要求與廠商實際該做的事

「CRA 到底要我做什麼?」答案幾乎都在 Annex I

多數廠商接觸 CRA 的第一個問題是「我的產品在不在範圍內」,但在確認落入範圍內之後,緊接著的問題會更難回答:那我到底要做到什麼程度,才算符合 CRA?

這個問題的答案,集中寫在 CRA 的 Annex I(附件一,Essential cybersecurity requirements,基本網路安全要求)。CRA 本文七十一條大多在講制度:誰有義務、怎麼評估、誰來監督、罰多少,真正規定「產品與流程本身要做到什麼」的,只有 Annex I 這一份附件。

換句話說,技術文件要證明的是符合 Annex I;CE 標示與 EU 符合性聲明宣告的是符合 Annex I;Article 64 罰則裡金額最高的一級,罰的也是違反 Annex I。它是整部法規在產品端的落點——先讀懂它,後面的評估模組、通報義務、支援期規劃才有依據。

Annex I 是什麼?兩個部分,一個前提

Annex I 的篇幅不長,但結構相當清楚,分成兩個部分。用比較貼近日常的說法:Part I 是「產品出廠前的體檢標準」,Part II 是「產品賣出去之後的長期照護義務」。

Part I(產品屬性要求)Part II(漏洞處理要求)
回答什麼問題這個產品從設計到出廠,有沒有把資安當一回事?產品上市之後,廠商有沒有能力持續照顧它?
項目數13 項,以 (a)~(m) 編號8 項,以 (1)~(8) 編號
性質偏產品與技術:組態、加密、存取控制、攻擊面偏流程與組織:SBOM、漏洞通報、修補、揭露
主要責任單位研發/工程部門產品維運/資安應變團隊
時間軸一次性為主,隨改版重新驗證持續性,貫穿整個支援期間(原則上至少 5 年)

這張表最值得留意的是最後兩列。Part I 與 Part II 的責任單位與時間性質完全不同,實務上不太可能由同一位資安工程師一手包辦。合規專案在規劃階段就把兩邊分開指派負責人,通常比事後補救省力得多。

被跳過的第一段:風險基礎原則

很多人翻 Annex I 時會直接跳到 (a),但真正決定工作量的是前面那段開場條款:產品之設計、開發與生產,應確保「基於風險」的適當網路安全水準,而後面 (a)~(m) 的落實,是依 Article 13(2) 所要求的網路安全風險評估結果,「於適用情況下」為之。

這兩個限定詞很重要。Annex I 不是一張每項都必須滿分的計分表,而是要求廠商先做風險評估,再依評估結論決定每一項要做到多深。一台連網門鎖與一顆室內溫濕度感測器,落實深度本來就不該相同——但前提是,你手上要有那份說得出道理的風險評估文件。

這也是實驗室在協助客戶盤點時最常看到的缺口:技術措施其實做了不少,卻沒有一份能把「為什麼做到這個程度就夠」講清楚的風險評估,導致技術文件在舉證時站不住腳。建議在產品規劃階段就啟動風險評估,而不是出貨前才回頭補寫。

CRA 法規架構圖
CRA 法規架構圖

Part I:13 項產品屬性要求在講什麼

逐條念過 (a) 到 (m) 很容易失焦。以下依「要解決什麼問題」把 13 項分成五組,每組後面附上實驗室在測試與文件審查時最常確認的重點。

第一組:出廠時的乾淨程度 (a)(b)(c)

  • (a) 上市時不含已知可被利用漏洞:出貨前應完成漏洞掃描與 CVE 比對,確認所用元件與韌體版本沒有已公開且可被利用的漏洞。若確有漏洞而暫時無法修補,須以文件記載風險評估結論與緩解理由——法規允許有取捨,但不允許沉默出貨。
  • (b) 以預設安全組態上市,並可重設回原始狀態:不設密碼、全機共用固定預設密碼這類出廠狀態明確不符合要求;同時產品須提供「恢復原廠設定」的機制。
  • (c) 漏洞可透過安全更新處理:須具備更新發布能力(OTA 或韌體升級)。若採自動更新,預設應為開啟,並提供清楚易用的退出機制、更新通知,以及允許使用者暫時延後安裝的選項。

第二組:存取控制與資料保護 (d)(e)(f)(g)

  • (d) 防止未授權存取並可回報:身分驗證與權限分級之外,法規同時要求「對可能的未授權存取進行回報」——只有鎖,沒有偵測與告警,這一項並未做完。
  • (e) 保護資料機密性:個資、密碼、金鑰等資料於靜態儲存與傳輸過程都應以現行技術水準加密。明文儲存密碼、以未加密 HTTP 傳輸敏感資料,是實驗室測試中最常見的不符合項。
  • (f) 保護資料完整性並回報損毀:以數位簽章、雜湊校驗、寫入保護等機制防止資料、指令、程式與組態遭未授權修改,且系統應能偵測並示警。
  • (g) 資料最小化:只處理與產品預期用途相關、且限縮於必要範圍的資料。這一項的決策點在產品規格審查會議,不是開發後期能靠測試補救的項目。

第三組:可用性與韌性 (h)(i)

  • (h) 保護基本功能可用性:核心功能應在事故發生後仍能運作或安全降級,並具備對拒絕服務攻擊的緩解能力。
  • (i) 不對其他裝置或網路造成負面影響:產品不應因設計不良(例如異常發送大量封包)拖累使用者的家用或企業網路。新品上市前的網路行為壓力測試,是驗證這一項最直接的方式。

第四組:架構層的防禦設計 (j)(k)

  • (j) 限縮攻擊面:盤點所有對外介面(通訊埠、API、藍牙、Wi-Fi 設定頁等),用不到的預設關閉或移除。
  • (k) 運用利用緩解機制降低事故影響:深度防禦的概念——沙箱隔離、權限最小化、記憶體保護等,讓單點失守不會擴散成整機失守。

第五組:把控制權留給使用者 (l)(m)

  • (l) 記錄與監控內部活動,並提供退出機制:記錄誰在何時存取或修改了哪些資料、服務或功能,同時須讓使用者能選擇關閉此記錄。
  • (m) 使用者可安全、輕易且永久刪除資料與設定:刪除須達到實質不可回復,而非僅隱藏顯示;若資料可轉移至其他產品或系統,該轉移過程亦須安全。

一個容易被低估的結論:大半要求是架構會議上決定的

把這五組放在產品開發流程上對照會發現,(b)(d)(e)(f)(g)(h)(i)(j)(k)(l) 這一長串——也就是 Part I 的絕大多數——落點都在架構與設計階段。攻擊面要多小、日誌記什麼、哪些資料根本不收,這些在架構定案後就很難再改,測試階段只能發現問題,無法回頭補。

這正是 security by design(設計即安全)在 CRA 裡的實際意義:合規的成敗,多半在架構設計會議上就決定了,而不是在出貨前的測試報告上。實驗室的觀察是,愈早把 Annex I 當成設計檢核表的團隊,後續的測試與文件成本愈低。

Part I 要求對應開發流程圖
Part I 要求對應開發流程圖

Part II:8 項漏洞處理義務在講什麼

Part II 的邏輯,其實就是一套漏洞處理生命週期:先做好準備,能接收外部通報,能驗證與修補,能安全地把更新送出去,並在事後負責揭露。八項要求可以照這條線讀:

階段對應項目廠商要有的東西
準備(1) 識別並記錄漏洞與元件(SBOM)以常用且機器可讀格式(如 SPDX、CycloneDX)產出至少涵蓋頂層依賴的 SBOM,建議接進 CI/CD 自動產生
接收(5) 協調式漏洞揭露政策、
(6) 通報聯絡方式
官網上公開的漏洞回報政策與聯絡窗口(例如 security@ 網域信箱、security.txt)
驗證(3) 有效且定期的測試與檢視文件化的固定週期滲透測試、弱點掃描與程式碼審查排程
補救(2) 無延遲處理與修復漏洞內部修補時效標準(SLA),並在技術可行時讓安全更新與功能更新分開發布
發布(7) 安全的更新散布機制、
(8) 免費且無延遲
更新檔經簽章驗證、以加密連線散布;安全更新一律免費,並附使用者說明訊息
發布後(4) 公開揭露已修復漏洞資訊安全公告發布流程與範本(漏洞說明、受影響版本、嚴重性、修補方式)

這張表最值得強調的一點是:Part II 考驗的不是一次性專案,而是一套常設能力。實務上,只要組織內確實建立三件事——有人(或工具)負責維護 SBOM、有信箱與標準作業流程負責接收與處理漏洞通報、有固定機制負責發布安全公告——這八項要求大致就都有了著力點。

反過來說,若這三件事都還沒有人負責,即使產品的技術措施做得再完整,Part II 仍然是一片空白。這也是實驗室在前期訪談時,會優先確認的三個問題。

Part II 漏洞處理生命週期
Part II 漏洞處理生命週期

廠商該做什麼?六個可以先動手的起手式

如果現在就要開始,以下順序在多數專案裡都相對務實——前四項不需要等協調標準定案,也不需要等產品改版,現在就能開始做。

  • 一、先做風險評估。依 Article 13(2) 完成產品層級的網路安全風險評估並留存文件, 這是後續所有舉證的起點,也是決定 (a)~(m) 落實深度的依據。
  • 二、把 Annex I 變成檢核表。逐項記錄「我們用什麼技術措施滿足這一項」與「證據在哪份文件」。這份對應表日後會直接成為技術文件的骨架。
  • 三、建立 SBOM 產出機制。選定 SPDX 或 CycloneDX 格式,接進建置流程,讓每次新版本自動產生對應 SBOM,而不是等客戶或稽核要求時才人工補登。
  • 四、開通漏洞回報窗口與 CVD 政策。設置 security@ 之類的公開聯絡信箱並在官網公開,同時發布一份協調式漏洞揭露政策,說明通報方式、處理時程與揭露原則。
  • 五、把定期測試排進行事曆。訂出滲透測試、弱點掃描與程式碼審查的固定週期並文件化,「有需要時才做」在稽核時很難被認定為「定期且有效」。
  • 六、規劃支援期與更新能力。確認產品在支援期間(原則上至少 5 年)內都具備發布安全更新的技術與人力,並把「安全更新免費、與功能更新分離」等原則寫進內部政策。

前四項是基本功,不受協調標準進度影響,後兩項則是把能力常態化,雖然對應 CRA 的水平協調標準(prEN 40000 系列)目前仍在草案階段,尚未刊登於歐盟官方公報,因此還不具推定合規效力。這代表現階段的技術文件必須直接對應 CRA 法規本文的 Annex I 來建立;草案可以參考其結構與細節,但不能當成最終合規依據。

什麼時候要做到?兩個關鍵日期

Annex I 於 2027 年 12 月 11 日隨 CRA 全面適用,正式成為範圍內產品的強制要求。但更早的關卡是 2026 年 9 月 11 日 Article 14 的通報義務先行生效 (時效及內容細節見 Article 14 專文。)

兩個日期之間有一年多的落差,而這正是最容易誤判準備時間的地方:要在時限內回答「我們的產品是否受這個漏洞影響」,靠的正是 Part II 第 (1) 項要求的 SBOM 與元件清冊,也就是說,Annex I 的部分能力在 2026 年 9 月就已經被實質需要,而不是 2027 年底才開始。

三個常見誤解,一次澄清

誤解一:「Annex I 是資安工程師的事,做完滲透測試就算符合。」Part I 有一半以上的要求落在架構設計階段,(g) 資料最小化與 (m) 資料刪除更接近產品規格決策;Part II 則主要是流程與組織能力。測試報告是證據之一,但不等於符合 Annex I。

誤解二:「(g) 資料最小化和 (m) 資料刪除是隱私或法遵部門的事。」這兩項確實與 GDPR 的精神重疊,但它們是 CRA Annex I 明文列出的資安要求,會出現在 CRA 的技術文件與符合性評估裡。建議把它們納入產品規格審查會議的固定檢核項目。

誤解三:「等 EN 40000 系列公告後再開始準備就好。」Annex I 法律義務來自 CRA 法規本文,不會因為協調標準尚未定案而延後,草案影響的是「怎麼做才算做對」的細節,而不是「要不要做」,換句話說,Annex I 現在就已經生效在即,協調標準只是日後證明合規的其中一條路徑,風險評估、SBOM、漏洞回報窗口這幾項,不論標準最終如何定稿都必須具備。

下一步:先確認自己的落點

Annex I 讀起來像一份技術檢核表,但真正困難的部分通常不是理解條文,而是判斷「以我們這個產品的風險,做到什麼程度算足夠」,以及「現有的測試報告與文件,能不能撐起舉證」。這兩件事都需要對照產品實際架構與現有文件來看,很難靠通則回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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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題

Q:CRA Annex I 是什麼?
Annex I 是歐盟《網路韌性法案》(Regulation (EU) 2024/2847)的附件一,名稱為「基本網路安全要求」(Essential cybersecurity requirements),分兩部分:Part I 為 13 項產品屬性相關的網路安全要求 (a)~(m),Part II 為 8 項漏洞處理要求 (1)~(8)。落入 CRA 範圍的具數位元素產品,必須符合 Annex I,並以技術文件舉證。

Q:Annex I 的 Part I 與 Part II 有什麼差別?
Part I 規範產品本身的設計與出廠狀態,例如預設安全組態、加密、存取控制、攻擊面限縮等,責任偏研發工程;Part II 規範產品上市後的漏洞處理能力,例如 SBOM、漏洞通報窗口、修補與揭露流程,是貫穿整個支援期間的持續性義務,責任偏產品維運與資安應變團隊。

Q:Annex I 的每一項都必須做到滿分嗎?
不是。Annex I 採風險基礎原則,要求依 Article 13(2) 的網路安全風險評估結果,「於適用情況下」落實 (a)~(m)。落實深度應與產品風險相稱,但廠商必須保留風險評估文件,說明為何某項措施做到該程度即為適當。

Q:違反 Annex I 的罰則有多重?
依 Article 64,違反 Annex I 基本要求以及 Article 13、14 義務者,行政罰款上限為 1,5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額 2.5%,兩者取高者,屬於 CRA 罰則架構中最高的一級。

Q:現在就要開始準備嗎?
建議是。Annex I 於 2027 年 12 月 11 日隨 CRA 全面適用,但 Article 14 的通報義務自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適用,要在時限內判斷產品是否受某漏洞影響,實務上需要先具備 SBOM 與元件清冊等 Part II 能力。

名詞對照

  • CRA|Cyber Resilience Act,歐盟《網路韌性法案》,即 Regulation (EU) 2024/2847,規範具數位元素產品的網路安全要求。
  • Annex I|CRA 附件一「基本網路安全要求」;Part I 為 13 項產品屬性要求,Part II 為 8 項漏洞處理要求。
  • 具數位元素產品(PDE)|Product with digital elements,指含軟體或硬體的產品及其遠端資料處理解決方案,為 CRA 的規範對象。
  • Secure by default|預設安全組態;Annex I Part I (b) 要求產品上市時即處於安全設定狀態,並可重設回原始狀態。
  • Known exploitable vulnerability|已知可被利用漏洞;Annex I Part I (a) 要求產品上市時不得含有此類漏洞。
  • Attack surface|攻擊面;產品所有可被外部觸及的介面總和,Annex I Part I (j) 要求於設計階段即予限縮。
  • SBOM|Software Bill of Materials,軟體物料清單;Annex I Part II 第 (1) 項要求以機器可讀格式製作,至少涵蓋頂層依賴關係。
  • CVD Policy|Coordinated Vulnerability Disclosure Policy,協調式漏洞揭露政策;Annex I Part II 第 (5) 項要求建立並落實。
  • Support period|支援期;製造商須依 Annex I Part II 持續處理產品漏洞之期間,原則上至少 5 年。
  • Presumption of conformity|推定合規(Article 27);符合已刊登於歐盟官方公報之協調標準者,推定符合對應的 Annex I 要求。EN 40000 系列公告前不具此效力。
  • prEN 40000 系列|對應 CRA 的水平協調標準草案(1-2 對應 Annex I Part I,1-3 對應 Part II),截至本文撰寫時仍為草案階段。
  • Technical documentation|技術文件(Article 31、Annex VII);用以舉證產品符合 Annex I,須保存至少 10 年或支援期(取較長者)。

參考資料

本文所引法規條文與時間點,均以下列文件為準:

  • Regulation (EU) 2024/2847(Cyber Resilience Act)全文,歐盟官方法規資料庫 EUR-Lex:https://eur-lex.europa.eu/eli/reg/2024/2847/oj —— 基本網路安全要求見 Annex I;製造商義務與風險評估見 Article 13;通報義務見 Article 14;推定合規見 Article 27;技術文件見 Article 31 與 Annex VII;罰則見 Article 64;適用時程見 Article 69、71
  • prEN 40000-1-2(Draft for Public Comment),對應 CRA Annex I Part I 之產品生命週期網路安全原則
  • prEN 40000-1-3(Draft for Public Comment),對應 CRA Annex I Part II 之漏洞處理逐條要求

文/安合規律 × Applus+ Laboratories 顧問團隊

*本文為法規解讀性質,非法律意見。prEN 40000 系列標準截至本文撰寫時仍為 Draft for Public Comment,尚未刊登於歐盟官方公報,內容於正式公布前可能變動;文中「廠商該做什麼」為顧問建議與業界常見實務作法,非標準逐字規定。個案之最終合規認定,仍應以歐盟官方文件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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